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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同类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案件的成功辩护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96人看过举报

一起同类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案件的成功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李某,以提供钢印架、切割机、激光雕刻机以及原材料等方式,安排被告人李某制作假证件、印章。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网络联系需要办理假证件、印章的人员,并将需要伪造、出售的国家机关假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假印章、身份证等信息发给被告人李某进行伪造,被告人李某将伪造好的假证件、印章低价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将这些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高价出售给他人进行牟利。2019年11月XX日,被告人张某和李某被抓获。

二、办案掠影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发现李某并非仅仅构成公安机关确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还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也就是说实施同类行为,但触犯了多个罪名。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以张某、李某存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且超过15事实为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为两人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辩护律师,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中“《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不是上述四类案件,因此量刑不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应该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我查找出同类案例,制作了同类案例汇总表、量刑分析表,就案件在认罪认罚中的量刑提出了精确的量刑建议,最终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把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同类案例汇总、量刑分析表等提交给法院,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被告人李某构成的三个罪名的量刑全部按照检察字的量刑建议的最低幅度判决,也就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李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三、办案心得

1、高度重视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出台的答复意见。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遇到许多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的情形,这时就会将问题逐级层报到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或者人大法工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研究答复,这些答复意见虽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但这些答复意见的重要性不亚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效力,对辩护律师充分发挥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至关重要。

2、汇总同类案例并提出量刑分析建议同样重要。

对于常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实施细则》,实现了常见犯罪题型的精细化,量刑非常精确。

但是对于非常见犯罪案件,目前没有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此时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同类案例汇总以及量刑分析建议,既节约了承办法官查找案例的麻烦,也让承办法官把握了量刑幅度,赢得合议庭的认可,辩护工作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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