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的成功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信奉“XXX”、“XXX”,即为邪教“XXXX”。李某某是4能奉差,小分会执事,于某某是5级奉差,小分会点执事。二被告人以区域领导者的身份,通过“亲传亲、友传友”等发展邪教成员,为其下属灌输“祷告治病”等邪教思想,蒙骗宋某某等信教人员,共发展下级信徒XX人,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案件进展]
被告人李某某的配偶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了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了解李某某拒不认罪,多次讯问零口供。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认为李某某已经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做无罪辩护意义不大。经过慎重考虑,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提出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对本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办案体会]
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则上“不取保、不判刑、不减刑”。近年来,这一原则有所松动,目前对社会影响较小、损害后果较轻的类似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承诺改过自新,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律师在辩护中,要尽量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根据案情实际,提出法律意见,为被告人耐心解释法律适用,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等创造一个良好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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