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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考试作弊案的成功辩护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571人看过举报

一起考试作弊案的成功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5月X日,犯罪嫌疑人典XX伙同多人,在当年河北省公务员录用四级省市乡四级联考笔试中,指使三人替考,被查获。典XX作为组织者、指挥者,第三日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典XX妻子委托后,通过会见和阅卷,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认为典XX判处缓刑的机会很大。

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明确规定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属于“情节严重”,典XX的量刑范围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典XX适用缓刑的机会比较小,典XX一度压力非常大,情绪一度低落。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一方面劝说典XX认罪认罚,同时结合典XX具有自首和犯罪中止等情节,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获得了公诉人和主审法官的认可,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万元。典XX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三、办案心得

只要有百分之一适用缓刑的机会,辩护律师就要主动提交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或者案件事实讲清楚,全力争取适用缓刑,既要讲清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要讲清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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