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北

刘树明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337726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量刑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507人看过举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量刑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一、相关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造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疾病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但对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重大污染事故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第二条第2款:

……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的基础上,结合此次疫情防空实际,补充完善了一些犯罪行为的认定,对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聚众哄抢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毒种扩散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行作了重新或者补充的规定。

5、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法律分析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由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在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系列联防联控措施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他人感染)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有严重危险造成多人隔离观察)的人员,一般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符合下面三种情形的人员,一般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辩护重点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经查询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中,并无“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几率较小,三年以下的几率较大。根据上述法释〔2003〕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都给律师的辩护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查询分析,对疫情防空期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故意”规定比较笼统,具体认定并无司法解释详细规定,考虑到该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重点是主观上无故意或者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发〔2020〕7号意见并未规定,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1款作了规定,辩护时应考虑构成此罪的限制条件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只要没有确诊或疑似的证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张家口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337726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4915

  • 昨日访问量

    8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树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