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73民初92号
原告: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A(EDMUNDJI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易家居(天津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X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杨 韡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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