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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宋长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顾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X(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