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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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长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10民初21396号 原告:A,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A诉被告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待被告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税务、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