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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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
负责XX:顾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XX:宋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XX(原审原告):于XX,男,193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XX:王XX,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XX(原审原告):李XX,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上诉XX(原审原告):于XX,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XX(原审原告):于XX,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述四被上诉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XX:邢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XX(原审被告):宋X,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上诉XX(原审第三XX):喻XX,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审被告:荣成市XX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XX。
法定代表XX: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XX:刘XX,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XX于XX、李XX、于XX、于XX、宋X、喻XX、原审被告荣成市XX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XX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喻XX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由喻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与XX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即使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喻XX本XX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没有追加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有误;2、于X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XX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而非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中,于XX等仅提交了于X的社保补缴单据,该补缴社保的行为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本质区别,且于X去世时未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审判决仅凭该证据认定于X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XX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XX、李XX、于XX、于XX答辩称,1、从事发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喻XX将宋X驾驶的车辆别停后,喻XX并未下车,宋X倒车、变道时由于操作不当、转向过大占用了右侧第一车道并与正常行驶的于X相撞。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宋X变道躲避并非出于非常紧急的状态,宋X与于X相撞的根本原因在于宋X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观察路面不善、后退距离不足,转向角度过大等,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完全正确;2、于X生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其系企业职工,而不是农民,其缴纳的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依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宋X述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运输公司述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于XX、李XX、于XX、于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XX公司、宋X、运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34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735780元、被扶养XX生活费1292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冷冻费1500元、丧葬费31781元。上述损失由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下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宋X及运输公司赔偿,诉讼请求共计970369.09元。一审诉讼中,变更丧葬费为34652元,被扶养XX生活费为288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5日12时20分左右,喻XX驾驶豫R×××××小型轿车行至荣成市公交站点准备载客时,与宋X驾驶鲁X×××××号出租车发生争执。喻XX下车从后备厢取出一根铁棍追打宋X,宋X见状驾车离开,喻XX遂驾车追赶、拦截宋X驾驶的车辆,后喻XX驾车将宋X的车辆别停于荣成市XX南快车道内,宋X在向右打方向向慢车道变道时与于X驾驶的鲁X×××××号摩托车由北向南在慢车道内行驶时相撞,致于X受伤。于X伤后在荣成市XX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34380.59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6月7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接处警情况证明:在崂山测速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接警后派民警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到达现场后鲁X×××××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于X受伤已被送往医院救治,鲁X×××××号出租车在现场,驾驶员宋X在崂山派出所处理和豫R×××××号轿车驾驶员喻XX别车打架事情。后经调查确认,2018年5月15日12时23分许,豫R×××××号轿车驾驶员喻XX和鲁X×××××号出租车驾驶员宋X在里因为拉客一事发生争执、追赶,后喻XX驾车沿崂山XX由北向南行驶追赶宋X驾驶的出租车,喻XX两次将宋X驾驶的出租车别停,在第二次别停宋X驾驶的出租车后,喻XX拿铁棍追赶宋X驾驶的出租车时,宋X驾车与于X驾驶的鲁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于X受伤,于X于2018年5月25日死亡。喻XX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28日将该案件移交崂山边防派出所。事发路段多个监控视频显示,宋X在左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行进,喻XX从后面超车将宋X别停。宋X遂向后倒车,在中间车道多个车辆通行之后,右转车头准备前行时,于X从后面骑行摩托车直接相撞于宋X驾驶的车辆右侧前部。
另查,于X系于XX之子,李XX之夫,于XX、于XX之父。于X生于1958年10月23日,其父于XX共生育四个子女。鲁X×××××号车辆在XX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XXX元,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后,宋X、XX公司分别垫付10000元。
于XX、李XX、于XX、于XX提交荣成市XX公司出具的冷冻费1500元收款收据一份,宋X、运输公司及XX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该费用已经涵盖在丧葬费中。
于XX、李XX、于XX、于XX提交于X缴纳养老保险费票据两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三份,证实于X自2001年7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此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被扶养XX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宋X、运输公司及XX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X、宋X与喻XX三者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次事故是由两起纠纷而引起一种损害后果。解决本案纠纷,首先应当根据损害后果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然后分析每个当事XX应负的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于X死亡的原因是宋X在被喻XX别停之后采取措施不当而引起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需要考量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因果关系,赔偿应以损害结果与车辆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前提。而判断行为或事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个要件:第一,该行为或事件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第二,该行为或事件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是否构成必要条件来说,必要条件指的是如果没有事物情况A,就必然没有事物情况B,如果有事物情况B则一定有事物情况A。具体到本案而言,喻XX驾驶车辆的阻挡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则一定能推断出有阻挡行为的存在呢?实则不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发路段共三条车道,在左侧快车道喻XX把宋X的车辆别停之后,双方处于静止的状态之下,喻XX欲下车追打宋X之时,宋X遂倒车,在避让多辆顺行车辆之后右转到靠近第三条车道与后面骑行而来的于X相撞致事故发生。从时间上来看,宋X另行躲避并非处于非常紧急的状态之下,导致宋X驾驶的车辆与另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宋X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观察路面情况不细、后退距离不足、方向盘打的过大等等因素。如果宋X采取的措施得当,就不会发生本案事故。换一种说法,发生本案事故,并不必然推导出就一定有阻挡行为的存在,故本案事故与喻XX无相当因果关系。对于宋X和于X之间的事故责任,于X属正常骑行不需承担责任,应由宋X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喻XX与宋X之间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不作评述。
现于X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XX诉至法院,请求事故责任XX赔偿其相应损失,予以支持。运输公司将鲁X×××××号车辆租赁给案外XX王XX,宋X自称受王XX雇佣。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XX与使用XX不是同一XX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XX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XX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所有XX运输公司将车辆出租,宋X驾驶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车辆使用XX,二者应参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鲁X×××××号车辆在XX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XXX元,且保有不计免赔。根据《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XX同时起诉侵权XX和保险公司的,对侵权XX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侵权XX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故宋X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宋X与案外XX王XX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因宋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均在保险范围之内,不再作评判。
宋X、XX公司分别垫付医疗费10000元,均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鼓励交通事故责任XX积极垫付费用,让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以及减少诉累,对宋X、XX公司的请求予以照准。对于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评判如下:1.诉请的医疗费134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诉请的误工费1000元,于X因伤住院治疗10天,按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为1000元(36789元÷365天×10天);3.诉请的护理费1000元,按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0天为1000元(36789元÷365天×10天);4.诉请的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于X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事故发生时59周岁,故按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为735780元(36789元×20年);5.诉请的被扶养XX生活费28840元,被扶养XX于X之父于XX超过75周岁,有四个子女,按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XX均消费性支出20372元计算5年,被扶养XX生活费为28840元(23072元×5年÷4XX);6.诉请的交通费1000元,结合于X伤情及就医远近,酌定交通费数额为500元;7.诉请的丧葬费34652元,其主张按照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予以支持;8.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于X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其家庭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酌定为10000元;9.诉请的冷冻费1500元,该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法认定于X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34380.59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764620元(含被扶养XX生活费)、交通费500元、丧葬费34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47152.59元。该款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共计120000元。兑除XX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支付110000元;余下损失827152.59元由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XX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XX、李XX、于XX、于XX110000元;二、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于XX、李XX、于XX、于XX827152.59元;三、于XX、李XX、于XX、于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宋X10000元;四、驳回于XX、李XX、于XX、于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6元(系减半收取),由于XX、李XX、于XX、于XX负担291元,中国XX公司负担6555元。
二审中,于XX等为证实于X生前的工作情况,提交了荣成XX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于X2017年、2018年的工资兑现表。经质证,XX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认为其中2018年的工资兑现表的制表时间为2019年1月,此时于X已死亡,不可能在该表上签名。于XX等对此解释为该两份表格中于X的名字均由其女婿刘XX代签。宋X、运输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XX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XX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XX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XX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XX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XX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XX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XX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XX追偿的,XX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及视频录像的内容显示,喻XX与宋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喻XX遂驾车追赶、拦截宋X驾驶的车辆,喻XX、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X,均明确知道其驱车追逐的行为会严重威胁到自身及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XX的XX身及财产安全,喻XX仍然驱车追赶宋X驾驶的车辆并对其进行殴打,宋X观察不周、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喻XX与宋X的行为对造成于X受伤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XX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XX承担责任。本案中,于XX等XX诉请宋X、运输公司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XX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应当追加喻XX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参加诉讼并分担责任,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但其承担保险责任后,就其超出被保险XX责任份额的部分可另行处理。
关于于X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XX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中,于XX等提交了于X生前交纳企业职工社保的单据,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于X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并对XX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合理解释,XX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于X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XX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喻XX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