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XX,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董XX,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刘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孙XX、宫XX因与被上诉人董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董XX主张的损失数额直接以补偿款的二分之一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X、宫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