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喻XX,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XX,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山东XX律师。
原告喻XX诉被告许XX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喻XX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喻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