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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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宫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邢志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XX,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刘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孙XX、宫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王XX主张的损失数额直接以补偿款的二分之一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X、宫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