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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陈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9日 | 发布者:朱春旭 | 点击:3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贾XX与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40000元、利息损失1008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X与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40000元、利息损失1008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损失3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合计4450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30日,被告在与原告对账后出具《欠条》1份,确认在2018年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至今共欠原告货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付清;若逾期不付,则承担违约金20%。审理中,原告陈述其诉请中利息损失1008元、损失3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实质均为违约金。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贾XX40000元及违约金4508元,合计44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2元,保全费465元,合计1377元,由被告陈XX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62×××63,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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