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旭律师
朱春旭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嘉兴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98833050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00

桐乡市XX公司与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春旭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822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桐乡市XX公司诉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77631.6元、利息损失(以17763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损失5500元,合计18313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于2019年1月9日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于2018年11月间向原告购买毛纱150606.60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该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XX公司货款150606.60元,并以150606.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赔偿自2019年1月3日起至被告付清前述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桐乡市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92元,保全费1436元,合计3428元,由原告桐乡市XX公司负担609元,由被告宋XX负担2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春旭律师,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有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1310153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
1330420131015386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