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在当事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当事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当事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诚然,当事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基本事实
X农牧场(以下简称X场)、X生猪合作社(以下简称X社)的法定代表人姜X与X乡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协议》。X场、X社未经任何审批,先后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搭建建筑物用于畜禽养殖。后,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X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其对上述临时建筑未依法提出延期申请也未依法予以拆除复垦。后,X场、X社与X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包原X乡农场内的房屋及土地,后未经审批在该承包地上搭建被拆除房屋。
X年,因涉案地块为X禁养区,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养工作。X乡政府作出0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姜X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搭建违法建筑物,决定强制拆除。后,X乡政府对X场、X场内非扩建项目内的X平方米猪舍、非扩建项目内剩余猪舍里的猪栏约X平方米予以拆除。后,X场、X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区政府认定涉案被拆除的猪舍、猪栏为违法建筑物并决定不予赔偿。
本案核心:涉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是否属违法建筑。
X场、X社法定代表人姜X与X乡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协议》。后,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X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姜X与X乡农办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乙方临时用地期满,既未续办续用手续、又不按合同约定条款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归还土地的,则按有关规定处以每平方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乙方恢复土地种植条件,依法收回乙方临时用地权。”该临时用地期满后,X场、X社并未办理续用手续,X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
X场被认定为X市农业龙头企业。X场、X社的法定代表人姜X被X省X协会评为X示范户。X年,经X同意,并经X批复,X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在X场、X社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X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其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X场、X社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其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X区政府提出按相关规定,认为X场、X社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相关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X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X场、X社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X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X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赔偿。X区政府复议决定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显属不当。最终:驳回再审申请人X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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