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换言之,地表、地上、地下都可以单独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从而在各个层次上实现物尽其用的法律效果。不管是对地表空间的利用,还是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其用益物权的名称都叫作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没有独立的,如空间权的称谓。
有权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于城市土地,国家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论是对地表或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都应以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土地用途。如果非以建设为土地用途,如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则不属于调整范畴。
因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意味着在同一幅土地上,基于各自权利范围的不同,可能存在多个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设立中就必须更清晰地划分各自的权利界限,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互不侵犯,不得影响他人权利地行使。
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其客观存在的自然属性包括了地表、地下及空中。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如果仅限于对土地地表的利用,难以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实践中,高架桥、地下铁轨、地下商城、停车场等都是利用了地下和空中进行开发建设的事例。出于对土地的纵向空间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法律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和保障。即因应这一需求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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