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
国家赔偿制度主旨在于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权力违法所受侵害,使受损权益得以恢复和弥补。行政赔偿诉讼重在解决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行政赔偿诉讼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明显特征之一,即行政法官对相关行政行为及侵害后果可全面审查,并不完全拘泥于当事人诉求本身。其主要目的在于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可能一次救济到位。同时,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做好当事人释明引导工作。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上述规定的主旨在于避免当事人过于笼统地提出赔偿请求,使案件审理缺乏针对性,且根据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基于当事人认知和案件复杂性,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正确释明引导,不宜片面以上述规定为由,对相关案件不予立案或者对已查明的诉求外其他损失视而不见。
二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坚持全面审查。司法实践中,既要考虑给付标准、数额、方式的合法性,也要考虑救济被侵权人权益的合理性。对已经查明的诉求外应当赔偿事项,在立案阶段经释明当事人不愿追加,或者在审理阶段其明确表态要另行寻求救济的,人民法院可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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