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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7次举报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基于土地的不同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具体需要把握以下特点: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建设所使用的只能是城市国有土地,或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首先表现为具有占有权。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使权利人通过建设行为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特定的土地进行占有,这是进行利用活动的前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都是以建设为目的的,从而达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占有建设用地经过法定期限而没有从事任何建设,则将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就体现于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等建设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通过自己使用或者出售、出租等方式,以获得价金、租金等收益。这些都是收益权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出让、转让、出租并获取收益。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他物权,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则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土地使用权不仅所基于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同,还表现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而言具有自由流转的属性,身份属性较弱,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保留较强的身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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