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等15人和第三人高某等6人均系某村村民,郝某、高某等人与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15年10月,郝某、高某等人承包的果园地被某公司占用。
2016年11月,某县人民政府向某省人民政府和某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某公司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某村土地。郝某、高某等人承包的果园地在该请示拟征用的范围内。同年12月,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某县人民政府使用某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从2018年开始,某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某村支付郝某、高某等人租地费,直至2022年。2023年,因郝某、高某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某村未将租地费给付各承包户。
2022年6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将征用的土地出让给A公司,用于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同年8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块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郝某、高某等人直至此时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某公司,而某县政府自始没有告知其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
郝某、高某等人均已从村委领取了补偿款,应视为其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无实际意义,故驳回郝某、高某诉讼请求。郝某、高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国家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本案中,某省人民政府批准讼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并确定某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工作。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某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后,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某县人民政府支付给上诉人郝某等人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上诉人郝某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某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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