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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内容的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有偿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其属于一种公开竞价的方式。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和拍卖都属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比较容易实现物尽其用,开发建设的目的。与招标、拍卖相比,协议则是一种非公开出让的方式,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待登记完毕,由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有偿出让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出让合同。换言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成立为要式行为。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之所以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受让人都具有很大的利益,只有书面的要式合同才有助于登记工作的顺利展开。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第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合同另一方为受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土地界址、面积等。这一条款旨在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土地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及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对土地界址、面积等的约定不仅涉及地表的横向范围,还需要标明权利所及的土地的纵向范围。

第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通常指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高度及所占用的基地,以及正常使用时必需的空间范围。第四,土地用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应是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第五,使用期限。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的可以使用土地的年限。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依法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由双方通过协商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第二,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七个方面的合同条款并非强行性规定。当然,其中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期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否则无法确认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管理,体现市场经济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我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国有建设用地的流转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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