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因土地征收而取得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土地补偿款,该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土地补偿费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分配。同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该规定充分保障广大成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同样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分配。且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部分费用支付到社会保险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规划与公示规划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报批规划
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除省会城市外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有:城市辖区内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除县政府所在地镇外的镇的总体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公示规划
城乡规划直接涉及公众生产、生活,财产权益等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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