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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耕地,而补充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落实耕地开垦费的缴纳。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耕地耕作层利用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主体,要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推进;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机制。

2.坚持“谁用地、谁剥离”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作出统筹安排。

3.坚持“先剥后用、就近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剥离耕作层土壤原则就近利用,以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并尽量做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活动在时空上的衔接。

4.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利用”

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等级、剥离成本、利用方向,要统筹协调或者通过有偿交易,充分利用较高等级耕地的耕作层的土壤剥离,有效提高补充耕地或其他较低等级耕地的质量。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命脉,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就是为了确保农田使用的长久性,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前就要充分考虑与各类规划是否协调。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具体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划分时要将农用地进行等级划分,对土地质量有保证的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其他耕地进行适量改革调配,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划分永久基本农田。

另外,永久基本农田公告制度,即指将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信息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目的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达到永久保护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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