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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和基本特征4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就地检验、测量、勘查和分析所作的书面记录。一般来说,它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诉讼中的一种独立证据。与现场笔录相比,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或物品静态的全面综合的勘查、检验记录,往往具有滞后性。勘验笔录的特点是:一是客观性。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允许含有主观成分,不允许勘验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只能是勘验人员自身或者借助于仪器设备感知的事实。为保证勘验笔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二是综合性。勘验笔录往往反映的不是勘验对象某一方面的特征,而是各个方面的综合性特征,其笔录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或者现场录像等多种方式进行。采用音像方式进行勘验的,和视听资料不同。视听资料记录的是案件发生当时的情况,而作为勘验笔录的音像材料则是记录案件发生或勘验过程中物质的存在状态。勘验笔录的综合性要求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唯一不同的证据种类,只有《行政诉讼法》对现场笔录的证据形式作了规定。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例如,司机酒后开车,民警对于违章情况所作的笔录就属于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旨在即时取得证据并防止行政相对人事后翻供。因此,现场笔录通常成为行政机关当场处罚或者及时处理的依据。现场笔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客观性。现场笔录必须是基于客观事实所作出的笔录。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现场笔录一定符合待证事实的客观情况。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断。二是行政性。行政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构成了行政案卷的一部分。②现场笔录不能事后补作。事后补作的可能是属于其他种类的证据或者是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原则。③行政性还要求该笔录必须是在现场制作的。“现场”包括两个要求:其一,必须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时即当场作出的;其二,必须是在案发现场作出的即当地作出的。④现场笔录必须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以证明其现场性。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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