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调取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向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仅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形下亦负有举证责任,如提起行政诉讼应举证证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提起行政赔偿应举证证明损害的存在和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依申请调取证据。从本质上讲,依申请调取证据,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特殊形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是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有益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根据该规定,原、被告均可申请调取证据,但行政机关申请调取证据与其职权、地位不相称,其后的司法解释予以了修正。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该规定明确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申请调取证据的具体情形。可见,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调取证据,应提供证据线索,不能天马行空、率性而为。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规定强调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性的同时,亦对司法实践中滥用调查取证申请权进行了合理规制。“当事人”应作狭义解释,仅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应包括被告。
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可作如下理解:(1)明确了申请调取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不能申请调取证据。这是因为被告拥有行政权,处于优势地位,具有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2)确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有权机关保存、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等,单凭一己之力无法取得,方可申请调取。法律、司法解释除规定了调取证据的具体情形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决定是否准许。(3)强调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对必要性的判断,可结合《行诉解释》“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但不应过于严格,以免影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依申请调取证据,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依申请调取证据,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2)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但是否调取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3)原告、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其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其他当事人质证。(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乃至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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