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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有哪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次举报


广义的证据排除包括意见证据排除、传闻证据排除和非法证据排除,《行诉解释》的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细化解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严重违反行政调查规则收集的证据。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可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具体的行政调查行为作出规定,《行政处罚法》等少数法律作出简略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颁行的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行政程序立法的主体,这些立法均从执法人员及权限、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手段、步骤等方面进行规范,行政主体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证据,若严重侵害到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使收集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则此类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且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严重违反行政采信规则收集的证据。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应当遵循行政采信规则,在我国表现为卷宗排他性原则,即行政行为作出仅能以案卷为依据,也就是应当以经过听证且记载于案卷的证据为依据,不得在卷宗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与质证的证据为依据。卷宗排他性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不能以行政机关提供的卷宗以外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这种合法性不能依靠事后的补充材料来证明,而必须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时掌握的材料,因此凡不符合记录在卷宗内的并且是由当事人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诉解释》对此条有较大程度的修改,首先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改为“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外延较禁止性规定更大,既包括不得、禁止等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应当、必须等肯定性规定。从文义解释方法来看,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性文件,不宜包括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但从加强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行为的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角度来看,也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另外,获取手段违法的同时要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相较原来的法律规定限缩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了非法证据采纳范围,需考虑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取证的难易程度,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采用利益诱导,故意捏造虚假情况和歪曲、掩盖真相的方法或者暴力恐吓及其他类似强制手段而获取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本身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使得获取的证据材料丧失真实性,也必然会侵犯相对人的权益,背离了公序良俗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利诱”“欺诈”“胁迫”“暴力”本身的认定只能结合个案,没有确切简明的标准。因为对于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其取证能力大小不一,对不同年龄、背景、知识水平的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难以统一认定。

在行政程序中遭受行政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以及虽然在行政程序中不是原告,但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结合两条法律规定,如果法庭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对于非法证据的异议应当在此阶段提出,若没有,则在法庭质证阶段提出。《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如果原告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对该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在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法官或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在接纳证据时应当按照这些形式要求进行逐项审查,如果发现形式要件不全,应当及时给当事人指出,及时补正,而不能简单地把证据接纳下来,留待庭审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直接承认其效力。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更加复杂,需引入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将非法取证行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与非法取证行为造成的危害进行比较,并将违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案件的重要程度、该证据在全案中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对照,以确定最值得保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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