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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理程序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一、文书收取与送达

当案件立案之后,为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当依程序完成文书的收取与送达工作。

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对于第二审程序而言,法院也应当按照上述期限的要求完成上诉状及答辩状的收取与送达。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由原审法院完成文书送达后5日内将所有材料包括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基于自我监督或者上下级监督而引起的和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三类。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也应当按照上述期限的要求完成再审申请书及对方当事人书面意见的收取与送达。

二、审理方式及审判组织形式

通常情况下,对行政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允许不公开审理的,都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且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但是,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如果有《行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样,对于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仅在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询问当事人。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三、审理期限及其延长

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于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如果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如果是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及第二审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审理结果

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属于《行诉解释》规定的十种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采取判决结案的,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处理结果分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职责、给付、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

应当注意的是,经撤销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的,不受其限制。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未先向被告提出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行政行为轻微违法而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主要是指“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以及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且对原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形。最后,应当作出确认无效判决的案件,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相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且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能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立案。

对于第二审程序,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处理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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