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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协议的审查条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次举报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第一,行政协议的解除是专属行政协议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协议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解除协议。这一点与协议的无效、可撤销不同,后者允许协议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二,允许解除的行政协议须是已经依法成立。如果该协议尚未成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则不能解除协议。主要情形包括:(1)行政协议尚未成立;(2)行政协议虽已成立但未生效;(3)行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4)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与此对应的,当行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协议不合理,再作出变更决定,应当视为是独立的行政决定,而并非是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行为。第三,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行政协议的,属于行使形成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除斥期间进行审查,如果超过其行使期限,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可能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行政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则可以判决解除协议。也可能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在法定解除情形下,一般只有在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或者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行政协议。在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情况下,如果该义务的不能实现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也可以解除协议。

    法定解除下,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政机关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这主要是指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例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但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拒绝等方式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后者是指行政机关一方自己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义务。例如,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而拖延不办、不理不睬或者不予答复的,即属于默示毁约。司法实践中,原告以默示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3.行政机关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协议,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迟延履行的需是主要义务。主要义务应当按照协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例如,在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告支付的补偿金额只占到50%以下的,则属于未履行主要义务。二是,行政机关迟延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经过催告程序,应当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催告行政机关履行。催告期限根据协议内容、义务履行的难易程度、需要时间长短等来具体确定。例如,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往往需要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提供净地等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履行,需要参考一般办理的合理期限予以确定。一般而言,借鉴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3个月。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的,行政相对人诉请解除协议的,应予支持;行政相对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4.行政机关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即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行政机关迟延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协议目的,是指迟延的时间对于行政相对人实现协议目的至关重要。一旦超出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协议,协议目的就将落空。例如,委托科研协议中,被告超期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科研成果过时;例如,行政机关拖延履行交通路线的特许经营协议,几年后竞争车辆已经增多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主要是指违反的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非常重要,如不履行将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协议利益。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全部义务不予履行;(2)履行质量与协议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补救措施获得弥补。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机关提供的国有土地存在争议,已经无法实现净地交付;(3)不成比例的部分履行。例如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机关应当提供200公里的路面,而只提供了20公里,而剩余部分也无法履行。

    5.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协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协议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协议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导致协议的基础丧失,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如果维持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规定了其他解除情形,依其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情形。例如,在BOT协议中,原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被告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时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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