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驳回诉讼请求。其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协议解除,同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协议性质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及补偿、赔偿。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溯及力、责任承担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原则上行政协议解除后,解除之前的协议关系仍然有效,即无溯及力。
例外的情况下,协议当事人约定解除溯及力的,除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一般应当予以认可。二是,行政协议解除后,原协议确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尚未履行的义务免除。如果能够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原状、返还财产的,应当通过赔偿、补偿方式予以救济。三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中,有的是由于行政机关违约造成的。对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损失责任,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实际上,即便行政机关违约造成解除的,也不影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如,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回迁房屋,履约期限届满一年,房屋仍然没有开始动工建设,此时被征收人起诉请求解除补偿协议并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同时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以本案为例,某市民政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该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某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二审法院作出解除判决,并判决某市民政局赔偿损失,符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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