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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犯罪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04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6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与甲公司签订《三星闪存项目拆迁安置工程委托协议》,委托甲公司负责三星闪存项目拆迁安置工程。被告单位乙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登记成立,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评估与咨询,被告人史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地产估价师;被告人余某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三星闪存项目拆迁评估总负责人,总体负责拆迁项目评估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三星闪存项目拆迁评估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现场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以及与甲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接等事宜;被告人莫某、程某某、杨某某作为该公司现场评估人员,负责现场勘查、测量、登记,制作初评表及评估报告。2012年5月31日,余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地产估价业务约定书》,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对三星闪存项目拆迁安置工程范围内的南堰村、三堰村及部分西甘河村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后乙公司违反国家房地产评估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甲公司与村民签订的协议赔偿金,出具了虚假的评估报告。史某未经审核即在虚假评估报告上加盖其本人估价师印章,程某某未经审核即放任余某在虚假评估报告上加盖其本人估价师印章。经鉴定,乙公司将村民房屋拆迁面积由594791.24平方米虚增至1267902.44平方米,共虚增673111.20平方米,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2482份,后西安高新管委会按照虚增后的房屋拆迁面积向甲公司多支付55531674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017年5月26日,余某、史某、王某某、程某某、莫某、杨某某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乙公司故意提供虚假的拆迁评估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余某、王某某作为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莫某、杨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史某、程某某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审核就在拆迁评估报告上加盖其本人估价师印章,或者任由他人加盖其本人估价师印章,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案例评析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所做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的评估报告对征收补偿费的确定具有基础性作用,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会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故意提供虚假拆迁评估报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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