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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农民集体间已登记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次举报


案情介绍

A村与B村对位于某市某中学西南侧、某路以东、某一路以北的一宗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权属争议,引发争议的原因是A村于2015年9月中旬在该地块范国内进行违章建筑,后被C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会同B村强行拆除。

理结果

争议地块面积为20.49亩,位于两村交界处,该地块内北侧属于B村土地,南侧属于A村土地。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和12月分别进行了确权登记并颁发了D集第42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D集第0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双方对此无争议。

2001年10月,市某中学征地报批时,该区域范围内的地物和地貌尚未发生较大变化,在勘界时争议双方均安排了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做指界,形成的勘测定界图,争议双方均予以盖章确认。该定界图测定的双方土地权属界线与2000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双方权属界线走向基本一致。

2013年2月B村在某中学西侧征地报批时,双方村庄也安排了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指界,形成的勘定界图中所标示某点为两个村庄的土地权属界线,与2001年勘测定界图所标示两个村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2000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属界线走向均不一致,但双方村庄也予以盖章确认。

两次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勘测定界图权属界线走向不一致是导致双方村庄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的直接原因。

对此,B村提出,两个勘测定界图中权属界线走向不一致是由于该村工作人员在报批某中学西侧教育配套项目用地时对征地界线和村庄权属界线理解有误造成的。2015年10月,市国土局组织双方进行了权属争议调解,虽经多方努力,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依法按程序对两个村庄所有的土地进行定界是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市政府于2000年为B村和A村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在双方没有新的合意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的情形下,该权属不能发生变更。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公平处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6年6月依法作出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按2000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利用卫星遥感图、地形图等资料图解还原争议地块内的权属界线,作为争议双方的土地权属界线。

据此,案件处理结果如下:争议地块10.49亩中东南侧面积为2亩的部分属于A村农民集体所有,西北侧面积为8.49亩的部分属于B村农民集体所有。

案例评析

在早期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中,因技术条件不足、勘测、指界不够严谨、工作不够细致等原因,造成的登记结果与宗地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引发土地权属争议。该案即属于类似情况,争议发生后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时间并不久远,相关证据保存较好。其主要争议点在于,有关地块在已经确权登记的情况下,在征地指界时发现宗地地界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属边界存在较大出入。争议调处机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土地登记簿的记载,并结合现有的技术手段进行物界,为确权和争议调处提供了事实依据,并妥善解决了争议。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征收或权属确定中,应该充分运用现有登记资料和成果作为权利归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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