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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征收征用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8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52次举报


行政征收征用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涉及国家机关权力行使、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行政征收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行政征收征用作为一种国家主权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影响甚大,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给予公平补偿。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决定的形态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在广义上,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收取税费或土地、房屋等财产的行政行为。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它至少包括税收,收费,强制获得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行为。征税或行政收费相对于行政征收土地或房屋,彼此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同,前两者无需进行补偿,而后两者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是剥夺和处分相对人的私人财产权,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基本权利,故行政征收是一项必须由法律直接明确设定的法律制度。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才能够行使征收权,强制获得他人财产权,并给予公平补偿。故行政征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公益性。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才能征收他人的财产权益,这是对征收权的明确限制。国家享有征收权,但不能毫无限制地恣意行使权力,符合公共利益是前提性条件。唯有如此,才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法定性。行政主体必须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实施征收,依法征收。《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属法律保留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设定。

行政征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处分,从效果上看,直接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故必须依法进行,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但关于征收补偿标准,则可由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强制性。征收权源自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行使,故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征收行为,就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转移他人财产所有权。在国家征收行为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国家的征收权,例如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人同意。

补偿性。“无补偿不征收”,征收与补偿密切相连,征收他人财产,国家必须予以公平补偿。补偿一方面可弥补被征收人丧失财产权的损失,另一方面可限制政府肆意行使征收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与补偿是一体两面,只有全面看待二者,才能衡平征收主体与被征收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又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也是一种行政决定,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强制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收与征用主要区别有两点: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征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收者财产权利丧失的期限不同。征收是相对人永久性失去财产权利,而征用是临时性失去财产的使用权。但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征收的对象不局限于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类型也有可能成为征收的对象。2020年,《民法典》颁布,用益物权逐渐成为除所有权之外最重要的财产权类型,也会成为征收的对象。

故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征用制度的适用对象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财产使用权,而仅指临时性、紧急情况下的财产使用权。如国家永久性地、不可逆转地剥夺了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使用权,那么构成了“征收”而非“征用”。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行政征收征用补偿

有征收就有补偿,为征收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这种买卖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在强制买卖中丧失了意思自治,即买卖自由。既然是买卖,就必须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予以公平补偿。补偿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的核心要素。凡欲获得补偿,必先存在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剥夺、限制,被认定为征收或征用;凡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剥夺、限制构成征收或征用,就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

征收征用和补偿为“唇齿条款”,有了公平补偿原则的限制,即使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又经过了民主的合法的程序,也会使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有所顾忌。“无补偿则无征收”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的共识,补偿成为征收征用制度的核心内容。理论上,一般还将补偿区分为“完全补偿”和“适当补偿”。

在一般情形下,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完全的补偿,不能因公共利益目的而损害私人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等,都对征收征用他人财产应该予以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补偿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被征收的客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如集体土地征收,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与此同时,征收征用补偿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程序正义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就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依法按照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和补偿,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补偿不同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属国家责任,但行政赔偿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针对合法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补偿责任,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但若违法征收、征用他人财产,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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