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危房所有权人无法自行加固、修缮时,作为具有统筹管理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危房进行解危。行政机关以危房所有权人不同意解危方案或者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解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解危上,行政机关更应当积极履职,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D级危房意味着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要求。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危申请,历时近2年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在不能加固、修缮的情况下继续居住,难免危及其本人、家人乃至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在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职能,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危房解危申请作出处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危房解危法定职责,彻底消除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生效后,某市政府已作出解危补偿决定,涉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贺某诉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入编审批职责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该书面拒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课以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而非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的书面拒绝决定。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违法,且其已无再次调查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履行原告所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该书面拒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课以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而非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的书面拒绝决定。在此类案件中,从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非撤销之诉的模式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违法,且其已无再次调查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履行原告所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减少行政程序空转和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行政机关确无再次调查的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情况下,迳行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为贺某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争议实质化解,明确了相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裁判标准,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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