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比如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等,如果原来登记时没有记载现在要求记载的,可以作为信息补录方式予以记载到登记簿。如果属于申请人错误填写或者登记人员错误录入、工作疏漏导致的,如名字打成同音字等,可以根据原始原因证明文件记载或者有关部门证明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正登记。如果界址点、面积等自然状况有错误,经审查权籍调查材料符合要求,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登记。
(2)登记机构未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造成权利事项登记错误或疏漏的,比如抵押金额多了一个“0”等,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依职权予以更正登记,也可以依申请或依嘱托更正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嗣后被确认无效导致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与登记事实状态不符,比如转移登记中的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首次登记中的行政审批文件被撤销等,登记机构应依申请或嘱托予以撤销登记。对原因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权力不属于登记机构的,不宜主动依职权更正。因此造成的登记簿错误记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嗣后发生的登记簿记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法院作出分割不动产等形成判决,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等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不宜作为更正登记类型,应告知申请人按照权利事项申请相应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也可以依嘱托登记,但不宜依职权直接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5)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被发生效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或虚假的,可依嘱托撤销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经调查、听证等正当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登记机构依嘱托予以撤销登记。
(6)利害关系人就已登记土地提出异议的,不作为权属争议,可告知其向登记机构提交证实登记存在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异议登记,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根据确权判决予以登记。
(7)利害关系人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告知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凭法院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判决依申请或依嘱托单方申请登记,但不宜依职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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