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了登记机构应予以赔偿的登记错误范围,则可以依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发生原因分类处理登记簿错误记载事项。
(1)对于登记机构未按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造成登记错误或疏漏的,比如登记申请人提交假材料的情形,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依申请、依嘱托予以更正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嗣后被确认无效导致登记簿上的登记与登记的原始事实状态不符,比如转移登记中的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首次登记中的行政审批文件被撤销等,登记机构应依申请或嘱托予以更正登记,由于原因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权力不属于登记机构,不宜依职权更正登记。因此导致的登记簿错误记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嗣后发生的登记簿记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离婚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不宜作为更正登记类型,应告知申请人按照权利事项申请相应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不宜依职权直接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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