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住宅作为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且涉及农民基本权益居住权的保障,《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作出了专门规定。同时,中国面积广博,人口分布及土地资源状况差别很大,《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自行制定。因此不同省市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的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但补偿安置的原则、方式方法等均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原则。
①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让住宅被征收的农民先拿到补偿,再进行搬迁,避免在没有拿到补偿时房屋就被拆除,被迫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
②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拟征地的地方政府在制订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时,对住宅被征收的农村村民的补偿安置要高于原有居住条件。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政府制订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达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标准,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地方政府应当举行听证,确实未实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应当依法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补偿方式。在宅基地用地指标充裕的地区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宅基地用地指标紧张的地区,可以采用建设安置用房的方式集中安置补偿;已有其他住宅,不需要提供住房的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不论采用何种安置方式,均应充分尊重被征地村民的意愿。需要说明是,在补偿安置方案设定前,被征地农民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最终确定后,被征地农民应当根据已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补偿方式。
(3)补偿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进行征收的,除了对被征收的住宅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还应当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对于农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或受到的相关损失,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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