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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发布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8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Z城区某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某镇某某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通告附件的征收范围示意图将吴某持有的位于该村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纳入征收范围,通告禁止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抢种、抢栽青苗以及新建、改建、装修、建(构)筑物等建设行为。2021年8月3日,镇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某某镇某某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区范围建筑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更是确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吴某认为,征收通告及实施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镇政府无权发布征收通告及安置方案,其行为限制了被征收人合法占用、使用、处分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利,故一直未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拆除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发布的《关于某某镇某某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那么,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依法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首先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审批机关和实施机关都与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某镇某某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其内容具有公告的性质,且落款单位为某某镇人民政府。这属于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征收通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因此,该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2日发布《关于某某镇某某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区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举一反三

一般认为,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市政府、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这五个层级。乡镇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可以履行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镇政府是在该部门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征收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通常设置在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商议的被征收人以及开展相关思想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有下发征收公告或者是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权力。遇到以上违法情形,相关权利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申请查处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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