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H市林某绪在1994年4月7日的《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卡》上登记了96.40平方米土地,该地上九层房屋均未办理登记。1994年6月26日,钟某辉通过《转让房屋契约》购买以上土地上的第1、4、5、8、9层房屋,1998年6月6日,孔某信通过《转让房屋契约》购买以上土地上的第2、3、6、7层房屋。后来,林某绪因借款纠纷,将上述土地及房屋全部抵押,并由H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评估价689011元交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某市办事处以抵偿债务。2004年12月8日,林某实以20万元竞得该房产。
2014年12月19日,H市L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调查通告》并张贴公布,通告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月15日前,持相关件到指定地点登记,进行产权核定。2016年8月5日,H市L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土地权属证明》,确认涉案现场编号F13-1号房屋由钟某辉、孔某信使用,无证土地面积95.10平方米。目前,以上房屋存在林某实、钟某辉、孔某信多个主张权利的主体,房屋究竟属于谁存在权属争议。林某实就案涉房屋以孔某信、案外人林某绪为被告,向H市L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被征收房屋又涉及诉讼案件)。那么,在征收补偿中究竟应由谁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呢?
依法解答
本案中,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一直登记在林某绪名下,虽然钟某辉、孔某信主张购买过该土地上的不同层数的房屋,但是从未办理过房产登记,而林某实则是通过法院的公开拍卖竞买获得该土地以及房屋。孔某信等依据支付相应价款买受该房屋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主张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林某实则主张其通过市场拍卖获得了该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以上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出现了权属争议。
依照法律规定,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一般不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是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才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所以,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征收部门一般待房屋权属经司法确认后再与权利人签订协议,进行补偿;或者是预留相应的补偿款,待房屋权属确定后再根据司法文书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
实践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一般按照如下流程操作: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其次,征收管理部门不与有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而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提存。最后,在房屋权属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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