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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存在继承情形,如何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1次举报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生育子女张红、张蓝和张紫,拥有房屋五处,包括登记在张三名下的35.62平方米房屋及分别为28.6平方米、31.36平方米、24平方米、75平方米的四处无证房屋。张三于2005年死亡,以上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0年10月21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现由李四居住的以上一处登记房产和四处无证房产均在该征收区域内。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四处无证房屋中28.6平方米、31.36平方米房产为合法临时建筑,24平方米和75平方米房产为违章建筑。2020年11月15日,评估公司对以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并于12月21日将评估报告送达李四,李四未提出复估申请。后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A市政府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对李四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李四认为这个决定漏列了其他当事人,剥夺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依法解答

征收部门依法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协议,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征收人在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般应当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涉及继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如何列明被征收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继承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定情形,要求征收人查明情况,确实存在现实困难,也不利于征收补偿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而无须查明继承事项,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张三与李四系夫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三死亡后,A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仅将李四列为被征收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举一反三

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可仅将实际已查明的房屋共有人或继承人确定为被征收人,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整体的补偿。即使政府在征收补偿时认定被征收人出现多列或者少列的情况,都不影响对该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补偿利益。在政府征收补偿后,如果相关继承人认为政府列明的被征收人有误,在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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