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某的房屋位于A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422室,后该区域纳入当地征收范围。从2022年7月开始,A市B区人民政府多次对姚某采取断水断电、封堵大门、破坏道路、破坏房屋等方式逼迫姚某同意搬迁。姚某及其家人不胜其扰,觉得虽然作为被征收人有配合征收的义务,但是也不能任由征收人恐吓、威胁且不给予任何补偿,遂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对B区人民政府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阻碍道路通行的行为确认为违法,同时要依法补偿姚某的损失。
依法解答
姚某作为被征收人在面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时,应当予以配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姚某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而不受保护。本案中姚某享有的权利包括:
1.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时还有可能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价值补偿时,还享有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权利。
2.享有举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本案中,姚某对于当地政府断水断电、阻碍道路等违法行为享有举报权。
3.享有获取救济的权利。对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享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享有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不服的,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的,享有起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举一反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要求私人财产权利做出适当让步,因此征收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无条件服从。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从实体上获得公平的补偿,也可以通过举报及时制止征收人的违法活动,并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各种救济途径获得保护。因此,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虽然属于被强制拆除房屋的一方,但是其合法权益依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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