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这种管理不仅包括对土地的经营利用,也包括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土地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属证书。
根据2011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据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包括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
(2)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使用土地的类型,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①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流转经营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还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所有权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所有权证。
《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权利,有利于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农民利益的维护,也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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