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05年,农业部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47号),使农地流转在操作层面也实现了有法可依。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了规定。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土地流转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8年年底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保障其权益。同时,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让农民自愿选择,任何人不能强迫农民去流转土地,或者阻止农民自愿地流转土地。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的要求。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流转服务的管理,让农民知道谁需要转让出土地来,谁有承包别人土地的愿望和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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