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由于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土地价格上涨,非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所获收益与受让方耕种土地所获收益相差悬殊,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适当提高土地承包费。
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显失公平可以变更合同
2004年10月,原告周某与王某签订某村农民土地流转合同书,原告将某沟7.5公顷土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为24年,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承包费每公顷100元,承包费每年5月1日前一次性交齐,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发给被告,今后出台的涉农补贴按政策执行。2012年经村委会同意王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被告,合同由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当年经相关部门协调,承包费由每年每公顷100元调整到每年每公顷120元。
近年来,国家惠农政策陆续出台,农业环境逐年向好,耕种土地的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费价格持续上涨。原告诉称,自2014年起某村村民向被告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原土地承包费价格过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要求提高承包费。原告于2018年向某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将土地承包费调整到每公顷2000元。
2018年6月31日,某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公顷8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2016年起按每公顷2000元给付土地承包费,该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每三年一调整。诉讼期间,原、被告未能对土地承包费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一、将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某沟村农民土地流转合同书》中土地承包费价格予以调整,调整至每年每公顷800元,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的《某村农民土地流转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将某沟7.5公顷土地承包给被告,被告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合同履行至2012年时,经相关部门协调,承包费由每年每公顷100元调整到每年每公顷120元。但近年来,由于国家惠农政策陆续出台,农业环境逐年向好,土地收益大幅度提高,导致附近土地承包费价格持续上涨,与签订合同及2012年调整承包费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若维持原承包费价格,双方之间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失衡,现原、被告双方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故本案兼顾原、被双方利益,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即适当提高承包费。
因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距村落较远,被告为改善与提高地力进行过一定的投入,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风险,故承包费的调整应参考市场价并低于市场价,根据承包地的位置、地力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即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公顷800元。对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开始调整承包费的诉请,因合同的变更只能对未履行部分进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双方2018年之前的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故承包费调整应从2019年开始执行。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若维持原承包费价格,双方之间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失衡,现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故兼顾双方利益,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即适当提高承包费。承包费的调整应参考市场价并低于市场价,根据承包地的位置、地力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因合同的变更只能对未履行部分进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故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论是否显失公平,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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