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强调作为政府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政府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368分 (优于99.54%的律师)
一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