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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区管委会征收行政强制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72次举报


2010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某区征地办公室,开展相关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工作,并制作《委托书》。2015年,某区土储中心与某村6队陈某签订《某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法律并未规定某区管委会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在此情形下,某区管委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对陈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陈某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条件是: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征收时,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如补偿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房屋价值已经普遍升值,按若干年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显然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房屋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同时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集体土地征收与对陈某生房屋征收是同步进行的,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条件。综上,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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