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陈某某的房屋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该房屋已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且对陈某某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陈某某的相关权益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陈某某再行提出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故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实务启示
实务中,要注意作出补偿决定后的违法强拆和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违法强拆以及已订立补偿协议后的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以及原则存在不同之处。未作补偿决定实施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应全面且要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赔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并可使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获得奖励。作出补偿决定和订立补偿协议后的违法强拆赔偿要关注已明确过的补偿内容。尤其是要对超过补偿决定和协议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且要体现对强拆主体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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