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对张某位于老鸦陈村1组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7年12月7日,张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长兴路街道办事处连带赔偿因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及附属物损失,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张某不服一、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某某的案涉房屋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张某某认为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第一,关于被拆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案涉房屋三层以下部分的赔偿标准,二审法院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评估机构因评估资料不足而退件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案涉房屋为城中村自建房的实际情况,参照房屋被拆除时辖区二手住房成交均价8866元/平方米的标准,酌情扣除6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费用,并无不当。对超出合法面积的剩余部分,一、二审判决参考案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拆工补助”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赔偿,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张某关于二审判决确定的房屋赔偿标准过低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附属物损失、利息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一般生活所需并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对附属物损失予以酌情判赔,处理正确。对张某某关于该项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情况的主张,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利息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一、二审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三,关于租房损失的赔偿问题。此项费用属于房屋被强拆后的必要开支,应予赔偿。一、二审判决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家庭人口、区位等因素确定租房损失的赔偿数额,亦无明显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经过一定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这样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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