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的监督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的监督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集体财务公开规定,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财务公开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享有监督权。


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财务信息的或公布的财务信息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责令该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财务信息;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必须保证其财务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公布后的财务信息,主要负责人应当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若无法立即回复解决的,也应当向反映人做出解释,严禁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233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33893 昨日访问量:6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