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是否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组织法作为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列举规定中并未涉及征地协议的签订问题,仅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需经村民会议讨论,故征地协议的签订不以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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