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
农民集体成员主要享有以下三种权利:
第一,集体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集体事项应当依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主要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资料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如集体成员对公布的财产状况有疑问,有权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能够防止集体财产受到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真正保护农民集体成员的权益。
第三,决定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集体财产作出决定,事关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如果该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即应允许该集体成员就该决定主张效力瑕疵。这是从司法层面为农民集体成员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济。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233分 (优于99.54%的律师)
一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