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及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该项对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行为作出规定,体现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由上述规定可知,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覆盖面广,须注意的是,监察法将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这是反腐败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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