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乡镇政府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借以实现村民自治的机关,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或通过的决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很可能存在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侵犯村民财产权利,如决定通过了一个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的搬迁补偿方案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这种情况更多是通过规定剥夺村民的选举资格等。
村委会作为村内常设机构,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可谓是村务管理核心,实践中,村委会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情形主要分两种:
一是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乡镇政府为领导,而不是以村民利益和意见为主导的情况,事实上成为行政管理的附庸,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此外,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拒不执行村民会议通过的议案、侵犯村务知情和村务公开监督权均属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
二是对村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农村土地纠纷中,这种侵害多体现为村委会操纵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村民对此毫不知情。此外还存在如,村委会假借村民(代表)会议剥夺某个向上级举报村内问题的村民户籍,或面对村内财政审计管理,怠于行使自己职责,也会构成对村民人身、财产的权利侵害。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主要有干预村委会换届选举、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及行政不作为三种情形。
干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抵制选举、操纵选举、消极选举三种类型。抵制选举是乡镇政府无法定事由在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换届期限内,不组织村委会选举或以行政命令禁止举行选举。操纵选举是乡镇政府超越权力范围,在选举各个流程中对村民选举施加影响,以实现满足自己意图的选举结果。消极选举是乡镇政府对于法律规定的职责不作为,对于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事毫不关心,在群众举报的情况下也不及时采取措施。
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乡镇政府通过人事干预、资源诱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甚至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使得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协助关系变成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村民事务中一些应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变为乡镇政府决定,结果剥夺了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行政不作为主要指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形下的作为义务,这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在客观上能够行使职责,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为。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义务,当村民的自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村务公开监督权受到来自村委会或其他个人侵害时,基层政府有责任调查处理。实践中,存在基层政府对这些诉求回应不积极的情况,从而导致村民的权利虚置,且大大损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效能感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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